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2017修订稿) (2017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简称党氏宗亲会或宗亲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中国宪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研究党姓姓氏发展,追念先祖,联络宗亲,资源聚合,团结互助,促进海内外宗亲沟通、了解、联谊和发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本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 1、协助各地党氏宗亲建立和完善党氏宗亲联谊会。 2、本会所辖党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宗亲会)组织命名规范。各省(区域)党氏宗亲联谊会的名称格式为:中华党氏+省/区域名+宗亲联谊会;地市级宗亲会名称为:中华党氏+省域名+市(县)域名+宗亲联谊会;市级以下(县乡等原则上称支房理事会)其他支系宗亲会,以此类推。其中坚持名称去行政化原则,即名称中省略省、市(县)字眼。如中华党氏河南宗亲联谊会,中华党氏河南南阳宗亲联谊会。特殊情况可另议。 3、设立中华党氏文化研究专门机构(文化研究会),统筹统修中华党氏宗谱编纂组织机构,支持协助编纂工作。指导和协助各省(市)级党氏宗亲续修当地党氏族谱,理顺支系家族的源流世系关系,便于与中华党氏宗谱的源流世系接轨。 全国党氏族谱统一命名规范。各省(市)及地市各支系族谱,统一名称为:中华党氏大宗谱xx省(市)、xx县(区)家谱;各省(市)、县(区)、支系编撰家谱,应向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文化研究会族谱部(字派统一部)报备,以便统一研究和编纂。 4、指导、鼓励、支持宗亲创办宣传党氏家族事业发展的各种传播媒体。凡涉及到宗亲会组织相关的报道或宣传,必须报备本级组织的秘书处核实后,方可进行发布。 5、收集一切有关党氏家族历史的族谱资料(含新老党氏宗谱)和有关党姓人文历史资料,支持宗亲和专家撰写出版党氏文化著作。凡是流散在全国各地宗亲的资料,必须统一复制后收归到指定的资料库统一管理,以便各地宗亲查阅。将全国各地党氏后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筑、墓碑志等有价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观,用摄像和拍照的方法制成 VCD 光盘和图册,以供研究党氏家族历史的需要。 6、组织和开展各类宗亲联谊活动,包括寻根祭祖、文化研究、寻亲联谊、商务研讨等各种活动,指导各地方宗亲分会活动,为发展文化、经济提供服务。 7、努力创造条件为筹建“党氏公益基金会”远景规划做准备,以利资助人才培养、急难救济、弘扬党氏文化等项目之急需。基金会的相关管理制度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8、成立“中华党氏宗亲会商业联合会”组织,简称“党氏商会”,隶属于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指导,为宗亲会发展提供经费来源支持。商会组织按照《公司法》及其国家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运作,遵守中国法律和本会章程;整合党氏宗亲商业资源,为振兴党氏家族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9、设置和确定本会会旗、会徽、会歌、标志、标识。本会会旗、会徽、会歌、标志、标识等知识产权归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会允许,不得随意进行商业盈利目的使用。 10、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任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凡是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接受本章程条款的党姓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准,非党姓血统艺名、别名除外),均可自动成为本会成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参与本会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利; 第七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拥护宗亲会宗旨,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本会的服务机构是联谊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执行。常务理事会从全体会员中产生。成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知法懂法; 2、为人正直,工作和身体条件允许,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为办好宗亲会事业出谋献策;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推举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荣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监事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均在联谊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宗亲会会长兼任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副理事长,其余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会长(理事长)等任职条件: 1、会长及副会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一定威望; 2、秘书长、副秘书长:热心宗亲事业,活动能力强,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 3、名誉会长:德高望重,对家族和国家建设贡献较大,既可以是在岗在职宗亲,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 4、顾问:德高望重,对家族、社会建设贡献较大。 第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的首席代表。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2届。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任领导监事会工作,督促检查理事会依照本章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行政事务。名誉会长、顾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或罢免)会长、秘书长等本会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分会成立(加入)及工作开展。 各地方党氏宗亲组织需新成立或新加入本会,自愿成为本会分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供相关材料报备,认可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统一指导和管理。如果未经报备同意,不得以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及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各地方分会以自主开展工作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由地方分会成员共同选举决定,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备本会秘书处知悉。 各省(含直辖市、区域)级宗亲会会长自动作为本会副会长人选,参与本会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工作。同时欢迎有志于参与宗亲会服务工作的任何宗亲,通过自我推荐或通过分会推荐方式,加入到总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活动及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 1、中华党氏宗亲联谊全国(全球)大会。每两年举办一次,为一届;每次(届)大会都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党氏宗亲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两个问题,增强本会的凝聚力、执行力,不断促进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迈上新的台阶。 各省(市)宗亲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举办活动,各省(市)宗亲会之间相互走动,相互支援,携手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宗亲会组织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在没有专门经费之前,一般采取AA制,或者部分AA制,所有参与成员共同承担。个别经济条件困难者,可向宗亲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同意后,予以减免。欢迎有条件、有能力的成员提供赞助。 第二十四条 以下经费从活动筹集总费用中列支。 1、开展宗亲活动工作经费; 2、资质年审、网站建设支出; 3、其他可能产生的共同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定期通过官方网络媒体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发展如需要设立时,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 9月 23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5日后,若无异议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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