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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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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11: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
第二条 会址拟设在北京市。(便于海内外党氏宗亲联系和沟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研究党姓姓氏发展、追念先祖、联络宗亲、资源聚合、团结互助,促进海内外宗亲沟通、了解、联谊和发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本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如下:
1、协助各地党氏宗亲建立完善党氏宗亲联谊会基层分会。
2、指导和协助各地党氏宗亲续修当地党氏支谱,理顺支谱的源流世系关系,便于与中华党氏宗谱的源流世系接轨。支持协助统修中华党氏宗谱编委会的工作,为统修中华党氏宗谱献计献策,收集资料,共同完成党氏家族的人心工程,为编纂好中华党氏宗谱,尽心尽责。
3、办好“中华党姓网”和《党氏宗亲联谊通讯》,定期向全国各地及海内外宗亲分会通报中华党氏宗谱的编纂进展与联谊情况。“中华党姓网”的管理制度将由理事会及全国各地代表讨论制定。
4、收集一切有关党氏家族历史的族谱资料(含新老党氏宗谱)和有关党姓人文历史资料,支持宗亲和专家撰写出版党氏文化著作,凡是流散在全国各地宗亲的资料,必须统一复制后收归到指定的资料库统一管理,以便各地宗亲查阅谱系等资料。将全国各地党氏后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筑、墓碑志等有价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观,用摄像和拍照的方法制成 VCD 光盘和图册,以供研究党氏家族历史的需要。
5、组织各类联谊活动,包括各地联谊分会活动、祭祖活动、文化联谊、商务研讨等各种活动,为发展经济、促进交流服务。
6、努力创造条件为筹建“党氏公益基金会”远景规划做准备,以利资助人才培养、急难救济、弘扬党氏文化等项目之急需。基金会的组织及条款的制定将由理事会及全国各地代表讨论具体制定。
7、其它符合本会宗旨之任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凡是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接受本章程条款的党姓人员(非党姓血统艺名、别名除外),均可自动成为本联谊会成员。
第六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联谊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2、对本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权;
3、成为本联谊会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第七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拥护联谊会宗旨,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本会的服务机构是联谊会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本联谊会相关或活动的组织、策划、执行。理事会从全体成员中产生。成为理事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知法懂法;
为人正直,工作和身体条件允许,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为办好联谊会事业出谋献策;
第九条 理事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推举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会设联谊会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荣誉会长及荣誉副会长若干人,监理1名,均在联谊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成员名额不限。联谊会会长兼任理事会会长。
第十二条  会长及副会长任职条件:。
1、会长及副会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一定威望的宗亲担任;
2、秘书长、副秘书长:热心宗亲事业,活动能力强、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
3、名誉会长:德高望重,贡献较大,既可以是在岗在职宗亲,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担任。
第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的首席代表。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若干人。监事会主任领导监事会工作,督促检查理事会依照本章程执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处理重大事宜。名誉会长、顾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会长对本会工作全面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有关工作,秘书长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本会将逐步设立办公室、学术研究组、财会管理组、经济开发组和对外联络组等组织机构。
第四章 活动及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联谊活动。
北京联谊分会。固定活动:每年定期举行一次联谊大聚会,时间定在每年中秋节后一个礼拜六,具体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定,组织机构将提前一个月在中华党姓网和联谊QQ官方群发布。小活动不定期举行,成员可自行组织,或向联谊会申请,获得帮助。
地方联谊分会活动。各地自行组织联谊活动,可向北京联谊会和其他分会进行通报,各联谊会之间可以互相协助。
全国性联谊大聚会,随着联谊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视情况适时发起和举办。
第二十一条 本联谊会组织联谊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一般采取AA制,所有成员可自愿参加,自理相应AA费用。如果经济条件困难者,可向联谊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核准同意后,可予以减免。
欢迎有条件、有实力的成员提供赞助,赞助形式不限。
第二十二条 以下经费从活动筹集总费用中列支。
1、开展联谊活动工作经费;
2、网站建设支出;
3、其他可能产生的共同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定期通过官方网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如今后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二十六章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 年 9月 17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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